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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已经限制7个月以上的孕妇去香港生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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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入境条例附表1第二段,任何人士如属以下任何一项,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a)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於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c) 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人。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d)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通常居住连续七年必须是紧接该人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连续七年。
该名人士须以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声明他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如该名人士在二十一岁以下,所作出的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为此,该名人士须提供入境事务处处长合理地规定的资料,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该人已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该等资料可包括他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其家庭的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他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及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
。
声称根据此项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如未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并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并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e)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d)项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f) 第(a)至(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核实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根据法律规定,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乃该证所关乎的人享有香港居留权的证据。任何人如声称凭藉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而拥有香港居留权,则该人必须负起证明该项声称的举证责任。
凡声称符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而未曾领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其旅行证件内并未盖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印鉴的人士,可填妥申请书(表格ROP145款)向香港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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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百事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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